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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出招打响“环保执法战” 通报环境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8-05 17:13:03 |   作者: 产品中心

  5月31日上午,温州举行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启动仪式。启动仪式结束后,市环保局现场通报了温州市环境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市环保部门不断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铁腕治污铸就环保铁军新风采。2017年,我市环保部门共检查企业8万多家,立案处罚2468件,罚款8910万元,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205起,行政拘留104人,刑事拘留166人,查改环境风险隐患68处,有效处置全市有环境影响的突发事件31起,共查处大案200件。

  2017年7月20日,平阳县环保局对温州三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镀车间正在生产,有废气排放,两套废弃净化处理设施未加药,综合废气处理塔吸收液液面过低,吸收液(喷淋液)经pH试纸测试呈酸性,不符合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当事人在明知废气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仍从事电镀加工生产,产生的电镀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造成大气污染,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2017年9月19日,平阳县环保局对温州三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11月16日,当事人曹光岁、李玉波分别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

  2017年5月11日,龙湾区环保局对位于永兴街道滨海塘河边的一处两家废塑料加工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擅自建成废塑料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车间外渗坑并流至周边河道。执法人员分别在这两家加工场的清洗池内和车间外渗坑进行了采样,检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河道造成了较严重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龙湾区公安机关对12名涉案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各6天。

  2018年1月25日,瓯海区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对位于梧田街道蟠凤村灯笼浃路45号的温州迪诺光学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投入眼镜配件生产加工,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市政雨水管道中,随后流入河道。执法人员在废水外排口、超声波清洗槽和滚筒内各采集水样2份。经检测废水超标排放,废水外排口总铜排放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00多倍,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瓯海区公安机关对温州迪诺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厂长、管理人员、操作工等6人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17年8月17日,苍南县环保局对苍南县河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有在运行,但在线监测数据异常,在该公司废水标准排放口采集水样。检测结果为,其总磷浓度为1.90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排放标准。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苍南县环保局于2017年9月8日做出对该公司处以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4月12日,温州经开区交通市政环保局对位于滨海园区滨海二路909号的温州宇田树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树脂堆场内有渗坑,经进一步开挖后发现埋有暗管,暗管内有污水排入环境。该企业通过暗管、渗坑、裂隙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进入河道,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等法律和法规规定,2017年4月,经开区环保局根据案件调查的最终结果,将该案2名涉案总经理等2人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处于审核检查起诉阶段。

  2018年1月31日,平阳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鳌江镇塘川社区石佛自然村发现有污泥倾倒现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石佛自然村110号前的竹林斜坡处,确有大小不一的散乱袋装污泥倾倒,经检测,该污泥为危险废物。通过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调查,快速锁定了倾倒污泥的嫌疑人员陈某,以及涉案企业瑞安市瑞强标准件有限公司和南洋汽摩集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平阳县公安机关对涉案的2家企业中4名嫌疑犯周某、郑某、徐某和王某实施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17年4月6日,瑞安市环境保护局对位于塘下镇罗凤中北村桥南街69号后面的洗铜砂加工点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发现该点现场正在生产,未能出示环保相关审批手续,清洗地面产生的污水和铜砂内渗出的污水部分通过该加工点北首地面水沟外排至外环境。经检测,水沟处污水PH值、铜、锌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应标准,其中重金属铜、锌超标十倍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瑞安市环保局对该加工点的生产设备做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瑞安市公安机关对胡士鸟、胡士道实施刑事拘留。2017年8月1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胡士鸟拘役5个月,胡士道拘役6个月,各处罚金10000元。

  2017年3月20日,永嘉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桥头镇外垟头工业区入河口巡查,发现其中一个入河口有白色污水排入菇溪河。经溯源追查,发现系永嘉县精衡钮扣饰品有限公司将沉淀池中的泥水混合物通过管道直接排入标准排放口的外排管中,流入市政雨水管道所致。经检测,围墙外污水井的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均超标,对河道造成了较严重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法规,永嘉县环保局责令拆除私设的暗管并处罚款伍万肆仟元整,对设备做查封5天,永嘉县公安机关对涉案当事人行政拘留7天。

  2017年4月14日,苍南县环保局对吴宝春碎粒加工点展开检查,发现该加工点主要是做废油墨桶碎粒清洗加工。经调查确认,在加工点现场检查发现的废油墨桶及其破碎清洗后产生的残渣、污泥等废物均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并且该加工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该加工点废油墨桶(包括废油墨桶碎粒)经过磅称重,总计3.41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该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其行为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苍南县公安机关对加工点业主和操作工人两人采取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苍南法院审理中。

  2017年5月26日,乐清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柳市镇项浦埭村某非法加工场有疑似酸洗废水外排。乐清市环保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该非法加工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工场有表面处理废水未经处理排至加工场外环境。经检测,重金属总铜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应标准10倍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乐清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人,其中逮捕1人(负责人)。法院判决陈明煜拘役6个月,缓刑1年,陈明东拘役10个月,杨秀珍、陈智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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